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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定义:信用卡是银行(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概括起来,一般有广义信用卡和狭义信用卡之分。(优股吧 www.uguba.com)

从广义上说:凡是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消费信贷或持卡人可凭卡购物、消费或享受特定服务的特制卡片均可称为信用卡。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提款卡(ATM卡)、支票卡及赊帐卡等;

  从狭义上说:信用卡主要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即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信用卡(国内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贷记卡即准贷记卡(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

  2、教科书中的定义:信用卡实质是一种消费贷款,它提供一个有明确信用额度的循环信贷帐户,借款人可以支取部分或全部额度。偿还借款时也可以全额还款或部分还款,一旦已经使用余额得到偿还,则该信用额度又重新恢复使用;

  3、我国刑法的定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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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说,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信用卡”含义指商业银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随着商业银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为加强管理,将银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这样,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利用商业银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犯罪处理。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予以明确,以利于统一执法。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见,对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含义作上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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