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两年以上交易经验投资者即可投资创业板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同时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暂行规定》,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即可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暂达不到“两年”标准的投资者若参与创业板市场,则需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开通程序上满足更多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是深交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据悉,两市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者都符合开户并交易2年以上的标准。
而对于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实施办法》也提供了相应通道:证券公司需与投资者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据悉,《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创业板。但根据《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要求,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的时候都要制定适当性的管理规定,因此未来对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相关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和创业板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