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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资产处置事项等进行授权审批。
审批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为0.93万亿元,净资产为0.65万亿元。当前,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同程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使用效益不高、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财政部日前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管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确立了目标原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有机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管理职责。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分别承担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职能。四是规范了审批程序。办法在配置、使用和处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切实规范了资产的管理行为。五是严格了日常监管。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以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七是强调了制度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批程序: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资产的品目、数量及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此外,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