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发布无疑属于极少数的数据提供商专有的权力,甚至会有一定程度的垄断。这是证券交易信息资源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中国经济安全的必然要求。但是,这种专有或者垄断必须以保证证券交易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开性为前提。证券交易信息提供商不能任意破坏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开性。如果这样的话,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三条规定的“三公”原则即“证券的发行、交易行为,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
证券交易信息资源的提供商的立场应当是相对中立的,为市场和社会提供证券交易信息数据应当是及时、真实、有效、公开与安全的,除了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经济信息安全的需要外,没有其他理由可以突破三公原则。实际上,在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信息使用者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当根据《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偏向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席位代码能否公开查询
笔者认为,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QFII、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席位号代码应当可以公开查询。其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QFII、带有一定程度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银行基金、年金基金、物业基金等)的席位号代码必须全部允许公开查询,在一定交易仓位条件下的机构投资者席位号代码,应直接转换成实名显示,犹如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那样。而符合一定交易仓位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姓名也应到实名显示。所谓“一定交易仓位条件”,是指某一股票该日交易中持有、购入或出售的前100位投资者、买卖达到该股票总流通量1%。以上的投资者、该股票总股东数中前5%的投资者等。这样做的理由,可以最大限度保持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使广大证券投资者、新闻媒体可以协助公安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防范目前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内幕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操纵股价行为、利益输送行为。
如果说,在一定交易仓位条件下的私募基金、一般的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实名公开可查询或显示,因为涉及私人信息,可以商榷;那么,包括社保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银行基金、年金基金、物业基金在内的带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席位号代码全部可公开查询,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些机构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都应当向社保对象、投保人、储户、业主负责;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QIFF则没有任何理由不公开、不显示席位号代码,根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QIFF实际上是一种信托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向信托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连席位号代码都隐匿,如何取信基民,又如何保证自己合法合规地买卖股票。同时,公募证券投资基金、QIFF又是法律赋予特权的证券市场大投资者,有责任向社会公众和市场负责,而不是“大隐隐于市”,隐匿席位号代码的做法绝对不是负责任的行为。对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要求证券交易数据提供商尽可能向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公募证券投资基金、QFII的席位号代码应当公开并实名显示。
席位信息该不该有偿获得
当然,中小投资者获取这些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其投资,而投资信息的获得也不应当是无偿的,而应当有偿获取一定交易仓位条件下的席位号代码。在这里,笔者还觉得,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证券交易信息数据的服务模式应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革,改变目前那种低门槛、多门槛的证券信息服务收费制度,可以考虑应当采取提高门槛、分级收费的收费制度。
最后,笔者有一点建议,随着中国的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信息与证券信息的控制与反控制、垄断与反垄断、纠纷发生与争议解决,已经开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在2005年颁行的新《证券法》中,对证券交易数据信息资源的法律规定语焉不详,有待改变。在法律修订以前,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先行颁布相关的行政规章,最大限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包括数据产生人(交易者)、数据提供商、数据使用商、数据再开发商、数据软件购买使用人等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保证证券交易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公开性,达到对证券市场广大参与者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短线交易、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以保障中小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