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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证具有如下含义:

  1.回转交易:指在不改变现行清算交收期的前提下,投资者交易日当天得

到成交确认后进行的反向交易,即买进(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

可再委托卖出(买进)。

  2.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登记公司:指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4.委托人:指委托证券商买卖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5.本地证券商:指本所会员在深圳市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6.异地证券商:指本所会员在深圳市以外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7.异地登记处:指参与深圳证券市场上市证券的清算、登记过户业务的深

圳市以外的证券登记机构。

  8.T:指交易日。

  第三条凡本所会员均可开展回转交易业务,但不得允许客户买空卖空。因

回转交易产生的风险由会员及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会员在开展回转交易时,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会员接到客户委

托买进后,应先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由电脑判断是否可以接受,交易一经

确认,应即时记减委托人的资账户,记加委托人的证券帐户。

  2.会员接到客户委托卖出后,应先查询委托人的证券帐号,由电脑判断是

否可以接受,交易一经确认,应即时记减委托人的证券帐户,记加委托人的资

金帐户。

  第五条会员应为回转交易委托人制作每笔买卖报告书。

  第六条会员在本所开展回转交易业务后,对所有委托,必须输入投资者的

证券帐户号码。异地会员因通讯困难者可暂时不输入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

  第七条本所在送交登记公司的数据项目中,增加证券帐户栏位,正常情况

下于每日下午4:30以前,由本所送交登记公司并以此作为股份清算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A股一级清算交割的时间保持不变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本地证券商在本所达成的股份交易,其清算过户按

以下程序办理:

  1.T+1上午11:00前,各会员公司清算员将T日成交股份的明细过户表(具

体到每位客户、每笔交易),以软盘形式或其它传输方式送交登记公司;

  2.登记公司将本所送来的本地证券商于T日成交的各只股份逐笔匀对应证

券商送来的明细过户表的每笔数目核对无误,并检查无卖空行为后,于T+l下

午5:00前完成证券清算与过户登记;

  3.T+2,会员与其客户办理交割,打印证券存折。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异地证券商于本所达成的股份交易,在完成一级清

算后,其过户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1.T+1上午9:00前,各异地证券商清算

员到登记公司领取对帐单,并立即将对帐单传回异地证券商本部;

  2.T+1上午21:00前,异地证券商派专人将T日成交股份的对帐单及明细

过户表以软盘形式送所在地区股份登记处(异地登记处)办理过户登记;

  3.异地登记处将登记公司签发的对帐单记录的各只股份净额数目与证券商

送来过户股份的买卖净额数目核对无误,并检查无卖空行为后,于T+1下午5:

00前完成过户登记;

  4.T+2,异地证券商与其客户办理交割,打印证券存折。

  第十一条在正式清算过户前,会员不得为回转交易委托人、理转托管或提

转保证金业务。

  第十二条会员成交数据的即时回报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本地证券商的成交数据可通过柜台联网即时回报;

  2.使用卫星通讯的异地证券商的成交数据的即时回报,可直接通过卫星通

讯解决;

  3.使用X·25的异地证券商的成交数据回报,目前可通过交易大厅电话回

报方式解决,以后可通过卫星通讯或利用广东省内分组交换网及DDN网的通讯

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A股证券(含宝安权证、配股权证)的回转交易,

不适用于零股交易、债券(含宝安可转换债券)及B股。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给予下列处

分:

  1.警告;

  2.内部或公开通报;

  3.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暂停参加本所交易;

  5.开除会籍。

  第十五条登记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证券清算过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3年11月22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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