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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三)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 挪用所管理或托管的基金资产的;
(五) 违反基金章程、信托契约等规定进行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 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
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从
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
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
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
户提供投资咨询,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价格的;
(三) 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 个人累计3 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的;
(五)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证券
投资咨询人员,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
至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报特别严重的,
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证券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
证监会将视情节,3至10年内停止受理其证券发行或上市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
永久性不受理其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申请:
(一) 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证券发行、 上市资格所需各种
批准文件的;
(二) 申报文件或披露的信息中含有虚假、 重大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的;
(三) 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指定报
刊和其他信息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任职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任职。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聘用被中国证监会
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
构贯彻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