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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活跃深圳B股市场,方便B股投资者,本所特设立B股对敲交
易系统。该系统允许B股特许证券商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的买入委托和卖出
委托配对后输入,经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二条 对敲交易只适用在交易所上市的B股、B股权证及其他人民币特
种证券的交易。
第三条 在某公司的收购要约期内,该公司B股及其权证不得进行对敲交
易。
第四条 对敲交易的申报只限于在交易所拥有席位的B股及其权证不得进
行对敲交易。
第五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申报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代码;
2.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3.买、卖双方合同序号;
4.对敲价格;
5.对敲手数。
第六条 每笔对敲交易必须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
第七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成交价格必须在以下范围之内:
上限: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高
成交价两者中的最高价;
下限: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低
成交价两者中的最低价。
第八条 对敲交易时间为B股交易日开市始,至闭市前5分钟止。
第九条 对敲交易的价格不影响交易所自动撮合成交即时行情的揭示,不
影响指数计算,但对敲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
额的统计。
第十条 每笔对敲交易一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证券商即不能取消
该笔对敲交易,除非有关的证券商发现有错误并向交易所报告,而交易所总经
理又确信错误并非故意造成,可以由总经理发出指示取消该笔有错误的对敲交
易。
第十一条 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的每笔对敲交易的价格、数量及经
纪商代号即时显示于场内所有B股特许经纪商席位上,出市代表应将经确认的
对敲交易即时回报场外营业处。
第十二条 B股对敲交易的清算交割和登记过户依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