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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证券营业部所属交易席位的任何变更,须按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2、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
必须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
3、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联通席位号的变更,须向本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
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营业部须对上述须办理的相关变更手续确认无误后,方
可停止使用相关交易席位。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指定交易手续,由此导致的不能
交易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擅自使用他人证券帐户买卖记名证券的,依法予以处
罚,并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营业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交易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予以修订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七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