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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1993年8月根据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地点及集中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五条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5)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

  (6)对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

中保管;

  (7)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8)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理事会批准后,

可成为本所会员。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

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及其他方面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本所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参加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转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前项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

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l)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察委员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

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

议。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过半

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 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所设理事会,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本所的决策机

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所理事会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 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市政府

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必要时设常务理

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

会选举产生,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定、修改本所业务规则;

  (3)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4)根据总经理提议,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5)审定总经理提交的工作计划;

  (6)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8)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若干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撤并;

  (9)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理会员大会交付的事项和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

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地举行,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

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

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总经理为理事会当然理事。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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