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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在本所交易的股票
(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每只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在
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
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二、每只证券涨跌限价的计算公式为(1±10%)×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人民币(B股四舍五入至0.01港元)。
三、为了更客观地反映每只证券的收市价格,自本通知实施前一交易日起,
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市价的计算方式改为:该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
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如该只证券无成交,其收市价为上
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五、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向投资者做好宣传工作,在日常交易中不
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