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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8日 证监发字[1996]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

外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L)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中国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

件投资人开B股帐户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对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B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你们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

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对在B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

各种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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