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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
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
或并处:(一)罚款;(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批评;(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
七)取消会籍。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员对前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
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
罚继续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市场,指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二)证券,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并在交易
所上市的各类证券。
(三)上市,指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四)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标准券,指在上交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而用于回购交易并按交
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回购抵押券。
综合券,指深交所各类可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按一定的比率折算的用于回购
交易的虚拟债券品种。
(七)回转交易:指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
之前卖出的交易。
(八)交易所公告:指交易所以正式公告或其他形式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或通过交易所行情传输系统发布的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信
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则经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实行的规
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