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国发明电[1997]16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融,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 ‰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教程: 上交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