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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

  (三)新股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五)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六)登记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6 上市公司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申请获得本所批准后,应当在股份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并公布股份上市日。

  5.2.7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及其托管证明;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本次上市的股份数量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人数。

  5.3.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申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持股解锁申请;

  (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5.3.4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5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3.6 上市公司发行的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2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

  6.4 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6.5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7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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