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11.6.7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11.6.8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七节 其他

11.7.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11.7.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 遭受重大损失;

(二)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本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11.7.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七) 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1.7.4 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11.7.5 上市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11.7.6 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1.7.7 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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