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14.1.9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1.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1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2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由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2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4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

保荐机构未能出具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推荐意见或公司未按要求改正不规范行为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4.2.5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6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7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重大债权、债务;

(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公司纳税情况;

(十) 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 半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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