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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股份过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披露、转让期限、受让人资格等的规定和要求。
(1)办理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过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本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2)办理发起法人股过户,应当在上市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进行;
(3)办理职工股过户,应当出具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签发的受让方为该公司职工的证明;
(4)办理金融类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5)受让方有涉外因素的,应当出具国家商务部的批文;
(6)涉及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及公告事项的,应当在完成所有报告、备案及公告程序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五、办理程序
本公司协助执法业务由法律部统一受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查询
经法律部审核同意后,涉及普通帐户查询在法律部办理;涉及大批量账户、敏感账户查询,由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持《查询登记表》到帐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办理。(二)冻结
股份的冻结、续冻及解冻直接在法律部办理。
(三)过户
1、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本程序规定的流通股非交易过户,经法律部审核同意后,到帐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办理;
2、办理股份过户,应当按规定交纳过户费用;
3、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由出让方、受让方和上市公司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六、领取送达回证
(一)办理股份冻结、续冻和解冻,在正式受理后第二个交易日下午1:00至2:50在法律部领取回执或送达回证;
(二)办理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本程序规定的流通股非交易过户,在帐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领取回执或送达回证。
七、受理时间
本公司受理协助执法业务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8:30至11:20,下午1:00至2:5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