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三)因结算参与人原因造成的资金交收透支,中国结算公司将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 (四)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者暂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保险机构投资者透支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发生卖空,视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可在T+1日暂扣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发生卖空的证券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券可解除暂扣,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发生的损益由结算参与人向保险机构投资者追索或者归还。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下一篇教程: 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