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第三十七条 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在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对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可以予以合并统计后再行提供。

  第三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网络服务系统、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证券发行人不当使用证券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第四十条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根据其申请将相应股份派发至持有人证券账户中。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股票基金的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于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的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证券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债派息兑付的,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派息兑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息划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原因。因证券发行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

  第三节 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证券登记信息。

  第四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企业、高管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和买卖该证券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持有人本人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设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证券持有人)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本公司网络投票业务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证券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本公司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身份验证后,方可进行网络投票。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第五十三条 前条所称持有人类别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已加设持有人类别标识的证券账户中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相应称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境内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境外法人持股”、“境外自然人持股”。持有人类别变更后,其证券账户中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称谓相应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持有人的申报,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核后,加设、变更相应持有人类别标识。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持有人申报加设、变更“国家”、“国有法人”标识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界定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加设、变更持有人类别标识。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且持有人类别标识存在不一致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重新核定。

  第六节 其他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服务有关的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费用。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申请人违反本规则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细则、指引等规定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条 证券登记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为的,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原由本公司颁布的涉及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的规则、细则、指南、指引及通知等,内容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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