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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中国证监会监察局负责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监管信息内容、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监管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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