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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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