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下一篇教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