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1、明确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应当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外,要求将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3、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
4、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列举项目部分排除了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例外条件;
5、除取得子公司时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即通常所说的“负商誉”)外,根据相同的原则,要求将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6、除委托投资损益外,要求将类似的委托管理资产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7、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相应修改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一方面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情况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
8、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改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突出了公司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加以判断的信息披露责任。
(三)细化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强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
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首先应当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突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此外,在具体的披露要求上对披露内容也进行了细化,一是要求公司在原有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二是要求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三是如果公司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未将新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四)明确了少数股东损益及所得税影响的处理
新规定明确了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应当扣除涉及的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
(五)完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及关注要点
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涉及非经常性损益时应当充分关注的内容,即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核实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方面,除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及其附注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还增加了对非经常性损益界定合理性的核实要求。
附表提供了非经常性损益新旧规定主要内容的相互对照。
三、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
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公司更加准确地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首先,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披露指标而非财务会计指标。一方面,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没有涉及和改变会计准则关于收入、费用确认计量的标准;另一方面,讨论某一项目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应以该项目符合会计准则中损益类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前提。其次,非经常性损益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涉及到监管机构对公司重要业务的核准标准,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管门槛”的作用。因此,对某些项目而言,是否应当界定为“非经常”可能并无绝对的标准,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监管机构对市场状况的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准确界定了这一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但在实际执行中,也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实质做出判断。最后,在实际执行中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一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即同公司的正常业务不相关;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经常”的特点,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者间的关系
新规定的重要变化,是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定义提供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原则和标准,列举项目提供了通常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具体的执行指引,详尽的披露要求提高了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公司管理层的例外判断等方面的透明度,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判断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对公司而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具体项目是否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对于规定中列举的项目,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判断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则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如公司根据定义判断列举项目明确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特定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但同时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说明中,对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规定中未列举的项目,公司需要根据定义并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并将符合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下披露,同时将其中包含的重大项目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