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账户指投资者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开立的证券账户。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下一篇教程: 行政处罚听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