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大雾未散,ST东碳(600691)重组各方仍陷迷阵中。“如不能在3月12日签约,则重组时间到期,就不再考虑重组了。”当自称是ST东碳的实际控制人张涌引述据称来自ST东碳重组方的“最后通牒”时,市场再一次感受到了ST东碳重组各方的尖锐矛盾和迷茫情绪。

  不过,无论重组方是何选择,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对ST东碳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立案调查,调查的内容是ST东碳控股股东四川香凤和重组方在2009年签订的托管协议为何没有及时公告。

  关注过ST东碳的投资者可能了解,2009年10月19日,ST东碳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随后,本报记者接到相关举报,并以《ST东碳控制权转移涉嫌信披违规》第一时间对ST东碳的重组提出了质疑。

  举报称在2009年的4月7日,ST东碳控股股东四川香凤就与重组方代表签订了表决权托管协议,但是ST东碳并没有及时公告,2009年8月27日又发生了解除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事项,但ST东碳依然没有及时公告。前者是在重组预案中披露,后者则在预案披露后2个月才披露。

  对于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昨日自称是ST东碳实际控制人的张涌通过网络电话的形式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的采访,对签订托管协议没有及时公告的事件进行了解释。张涌称,在协议签订后四川香凤就将重组协议交给了ST东碳,而签订托管协议时ST东碳董事办的人在场,从操作程序上来讲,大股东已将信息传达到了ST东碳董事办,至于ST东碳是怎么运作,大股东不能干预,也不能干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除了四川香凤有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作为股权受托方的重组方也有同样的义务。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本报将继续关注ST东碳重组进程及进程中涉及到的各方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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