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股指期货就要在紧锣密鼓声中登场了。笔者认为,在交易规则中,不仅应对金融期货品种的涨跌幅度做出明确限制;还应对既持有期货指数仓位、又持有对应股票筹码的机构或大户手中的股票,特别是那些指数成分股,做出相应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合理限制抛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五十五条为:“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人所皆知股票交易过程中对涨跌幅度有明确规定,而风险程度更高的金融期货当然也有涨跌停制度。但是在涨跌幅度后边缀上“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给人的感觉欠妥,且操作难度很大。
首先,市场风险如何判断。从宏观意义上讲,风险高低永远充满辩证关系。从而导致“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充满争论。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如何做出调整判断?
其次,直接影响市场参与者利益。期货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无论持有多仓还是空仓,其中一方的仓位价格受到政策变化影响必然走低,另一方则走高。交易所调整涨跌幅度,对市场带来的冲击无非利多和利空两个结果,无论做多做空,必然有一方蒙受损失。在某种程度上等于给市场发出涨跌信号,诱发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政策管理风险。
第三,给市场管理带来不必要麻烦。证券业制定政策的管理者通常来自市场参与者——证券从业机构,他们与不同从业机构有着蛛丝马迹联系,这些大型机构往往又是金融期货交易的主要参与者。虽然交易规则第五十七条有大户持仓报告要求,大机构持仓情况一目了然,可是当出现市场变化诱发涨跌幅“调整”时,势必对参与者不公。
鉴于期货交易的双向概念,尤其应该对过度抛压仓位,利用做空赚钱加以限制。我们的金融期货交易门槛很高,利用指数期货做空挣钱很可能成为机构和大户的专利。一旦指数期货出台,难免出现这样的现象,持有期货空仓的机构或大户,抛出所持股票筹码,打压市场,在下跌过程中赚钱,使只能持有股票筹码的中小投资者吃亏。
那么,该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不妨探讨一下美国市场上曾经采用过的报升原则。所谓“报升原则”,实际上是对股票做空交易报价的限制。其核心是在下跌过程中,禁止使用前成交价或低于前成交价的价位抛售股票,旨在防范蓄意砸盘。在美国,自从1935年报升原则生效后,一直起着抑制过度做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到了2007年6月,为了活跃市场交易,加之市场相对成熟,中小投资者直接入市比例越来越低,才把这个原则废止。
就在报升原则终止后一年多,非常值得深思的现象出现了。美国前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现任联储主席伯南克和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都大声呼吁,为了防止市场出现狂跌,应该尽快恢复报升制度。麦凯恩甚至说,如果没有这条规定“股市将像赌场”。
在推出金融期货的同时,我们应考虑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上占的比例很高的实际情况,否则会给市场带来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