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税 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程: 银监会颁实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首批监管规章 下一篇教程: 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