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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何证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异常情况:指导致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或挂牌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

  (三)不可抗力事件:指地震、火灾、天气异常、电力中断、设备失灵等

人力无法抗拒的事件。

  (四)临时事件:指因异常情况导致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无法正常交易而保

取的临时停止集中交易的行为。



  第二章 技术性异常情况

  第三条 本所电脑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所通讯网络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章 自然性异常情况

  第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

正常交易。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造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不能正常交易。



  第四章 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第七条 凡发生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本所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

  (一)临时停市;

  (二)向本所会员和新闻媒介及时公告停市的决定及原因,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深圳市人民政府证管办。

  (三)导致临时停市的导常情况消除后即恢复交易,但收市时间不作顺延;

  (四)临时停市前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交易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所。



                          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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