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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
券转到另一证券商处托管,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证券结算业务的所有具
备办下转托管业务条件的证券商之间的转托管; 深圳登记公司将根据各登记处
和证券商的条件逐步增加可办理转托管业务的登记处及证券商,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适用于除B股外的所有深圳上市托管证券。 投资者可办法其托管证
券帐户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种类的转托管, 其中同一证券种类必须一次性全部转
托管。
第三条 投资者于办法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在转入证券商所在地的证券登记
处办理证券帐户卡。
第四条 投资者凭身份证、 转入及转出登记处的征券帐户卡到出证券商及
转出登记处办理转托管。
第五条 转托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者备齐证件,于周一至周三的营业时间到转出证券商处提出申请,证
券商接受申请查验无误则冻结投资者托管帐户的转出部分, 打印投资者证券结
余单,在此单上加盖转托和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
2.投资者持上述结余单于当周周一至周三的营业时间到当地登记处办理转
托管手续,交验有关证件,领回转托管申请书(投资者联);
3.转出登记处于周四中午12:00之前,将当地转托明细数据( 不包含当地证
券商之间转托管数据)及转托管统计数传送深圳登记公司;
4. 深圳登记公司自周四下午起对转托管数据进行处理,并于一级清算单上
打印各券种转入及转出总计于周六上午交各相关证券商的清算员, 并将转托管
处理数据于周六上午10:00前传至各登记处(含未确认数据)。
5.各证券商于周六持一级清算单到当地登记处办理清算过户、登记处将转
托管处理数据以磁盘方式(或其它通讯方式传递)交各相关证券商。
6.投资者可于办理转托管申请的次周一起凭转托管申请书(投资者联)及有
关证件到转入证券商处打印证券存折; 未获确认的转托管证券由转出证券商于
次周一起给予解冻,对于未获确认的转托管可到转出登记查询原因;对于未在转
入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的投资者其转托管证券将记加转入证券商托管帐户并
予暂时冻结,待投资者在转入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后由转入登记处给予解冻,
投资者可于次一营业日凭转入登记处打印的证券解冻通知书到转入证券商处打
印证券存折。
第六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转托管申请,转出证券商如无合理原因不得拒绝
或拖延办理。者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通报批评;
2.停止接受新股托管及转入托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七条 投资者办理同一地区转托管须向当地登记处交纳手续费30元;办理
异地转托管须交纳手续费60元(转出登记处及深圳登记公司各30元)。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实施,凡过去发布的规定中与本
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