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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席位管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1.2条 在本规则中,除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席位”指本所向会员和特别会员提供的在交易大厅设置的用于报盘交
易的终端或用于交易的电脑远程通讯端口。前者称为“有形席位”, 后者称为
“无形席位”。
3.“席位费”指购买本所正式席位所付出的一次性费用。
4.“临时席位”为非正式席位,是为本所会员应急事件而设(异常情况除外)。
5.“特别席位”指向非本所会员提供的席位。
第二章 席位费、管理费
第2.1条 本所每个有形席位或无形席位的席位费均为60万元。
第2.2条 凡席位使用者,需向本所支付席位管理费,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的
管理费均为每年3万元,由本所在每年度元月份从清算头寸帐户中扣除。
第2.3条 临时席位不收席位费,只按每个交易日2000元收取席位管理费。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3.1条 席位的使用只限于本所批准的交易业务, 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
其它业务。
第3.2条 本所席位一经售出不待退回(临时席位除外),但经本所同意,可转
让给其它会员。
第3.3条 凡席位转让,本所按席位费收取1%管理费。
第3.4条 为保证交易系统的高效、安全, 每个营业日每个席委托数量不得
超过3000笔,如超过此限制,会员应另购席位,或申主使用临时席位。
第3.5条 B股特别席位的管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B 股特别席位管理暂
行规则》执行。
第3.6条 国债特别席位的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
行办法》执行。
第3.7条 与本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中心的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与证
券交易中心联网试行办法》执行。
第3.8条 本规则实施以前已经按100万元缴交席位费的, 也折算为60万元,
但剩余部分不退回。会员可将该剩余部分逐年抵付席位管理费, 也可以用作另
购新席位之用。
第3.9条 本章3.8条所述席位管理费的折抵从一九九五年元月开始计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4.1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缴纳滞纳金、罚款;
3.递报批评;
4.限制或暂停其席位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5.1条 本规则由本所制定和解释。
第5.2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