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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人咨询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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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大事项揭示

   第五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获准

   第八条 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 实、资

料完整,不存在虚假、含混不清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 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其企业债券获准上市前,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及全部申报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拟订的上市时间会同相关审批文件一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复审。

   第十二条 企业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其企业债券上市三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六章 持续性义务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缴纳上市初费,

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获准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有下列情况的,须及时向本所送

交有关报告并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新的企业债券发行。

   二、发行人收购、兼并或改组。

   三、发生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案件。     

   四、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主体发生变更。

   五、本所和发行人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六十日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向本所

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债券上市期间,债券评估机构须跟踪企业债券信用状况,

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跟踪评估结果,以保持信用等级的有效

性。

   第七章 上市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上市初费标准,按上市总额0.01%缴纳,起点800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008%缴纳,起点为400

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八章 停牌及摘牌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公布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信息时公布见报当天上

午临时停牌半天。

   第二十条 上市企业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其交易:

   一、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上市企业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证券交易。

   一、在暂停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二、企业债券到期前一周。

   三、本所认为须终止的其他原因。

   第九章 企业债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上市企业债券交易利用本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操作,投 资

者买卖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凭本人股票帐户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债券交易实行集中公开竟价,成交时电脑自动过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债券交易以1000份(每份面值1元)为一交易单位,简

称“一手”,实行整数交易。

   第二十五条 以无记名实物国债发行的企业债券,以实物券的方式进行交

易和清算交收,遵照“先入库,后交易”的原则,投资者须向登记公司办理入

库手续并记入投资者帐户后方可参与交易,其出入库方式可类同国债实物券的

出入库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以无记名实物券发行的企业债券,投资者持有的企业债券

额,由本所全额存入其股票帐户内,实行无纸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买卖企业债券的手续费上海每笔1元,异地每笔3元,佣

金按成交金额的0.4%计收,交易经手费为成交金额的0.01%。

   第二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清算按现有的“净额交收”的原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项,本所将及时修订补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补充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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