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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 19930703
【实施日期】 19930707
【内容分类】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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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
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要
求,我们制定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此执行。
附件: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试点企
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
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公司应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
股份。
本规定将限定范围内的人员统称为内部职工。
第四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证及持有卡
第七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条 股权证是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
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股权证采取簿记形式。
第十条 公司印制簿记式股权证,可以自行选择印刷厂,以经过公司审批部门认
可的样式印制。
第十一条 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
(四)股东姓名;
(五)股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职工离退休证号码)、股权证持
有卡号码;
(六)发行日期;
(七)购买或转让日期;
(八)职工签章;
(九)经手人签章。
除上款事项外,股权证还应载明职工持股数量及其增减情况。
第十二条 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股权证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
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的证
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名称;
(三)股权证号码;
(四)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五)发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股权证持有卡不得载明持股职工持有的股数、金额。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职工离退休证
)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己拥有的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手
续。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国家
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
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外,
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包括: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已设立公司向内部职工募股的申请书中,应对股份发
行方案、股权结构、内部职工持股范围、每股面值及预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作出
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内部职工持股范围和股权证、股权证
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