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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对股份发行及转让的有关事项,以及对负责股权证登
记、保管和转让工作的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作出说明;
(四)附送股权证样式、股权证持有卡样式;
(五)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
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公司增加内部职工持股额,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
家有关扩股增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募集
的股份价格一致的原则。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
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第二十四条 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并开具转让收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价格或公司收购价格,应以公司每股净资产额为
基础,由转让、收售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提供参考价格给
予指导。
第六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和证券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须对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规定限定范
围内的转让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二点五。
第二十九条 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
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处理。凡公司的股权证出现炒卖现象的,该公司一律不
得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和申请上市。
第三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有关内
部职工持股的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和在建项目组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持股的范
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