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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B股交易规则摘要
■境内居民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B股交易,必须办理指定交易。B股股
票帐户开立的同时,该帐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帐户的指定于T+1日
生效。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
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
次日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
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
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上海B股的交易时间与上海A股的交易时间完全相同,每周一到五的上午9:
30—11:30,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和公众假期除外。
■上交所进行B股交易的程序是:投资者开设B股帐户后即可委托券商代理其
进行B股交易。证券商受理委托后,由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
易主机系统,经系统撮合配对后,将成交数据传回券商,在T+3日交收。
■上海B股委托方式分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
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
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通讯方式向证券商下达
买卖指令,一般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
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券商
,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
式传达交易指令。这类委托均属电话委托。
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
,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
■上海B股买卖申报价格的最小升降单位是0.001美元,申报数量以“股”为
单位(买入申报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股面额为1元人民币,B股面值及发
行价格以人民币计,其发行价在发行时,折算成美元,在此以后挂牌、交易与结
算均用美元进行。
B股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无涨跌幅限制外,每只证券
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即每只证券涨跌
限价为(1±10%)×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同时,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有机会成交,因此可以放开不加
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
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可进行零股交易,即指不足一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
买卖即为零股交易。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上交所B股交易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每个交易日9:15-9:25为
集合竞价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交易时间。
■上海B股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是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清算公司
),在业务运作上实行结算会员制,即以结算会员作为投资帐户登记和投资者的
结算交收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登记、结算交收、存管。所有的投资者均通过各自
选择的结算会员来获取清算公司提供的服务。
清算公司按照“银货两讫”、“职期交收”和“实行T+3交收”的原则组织B
股的中央结算和交收。
■投资者在向结算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帐户时,要填写清算公司统一制作的
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由清算会员盖章后与投资者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送至清算公司
,清算公司将开户登记资料输入股东数据库,并通过结算会员以“开户确认书”
形式向每一个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帐户代码。
对于投资者因B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派红股等认购和获得的B股,清算公司
将根据承销商编制、提交的认购清单和经核准的上市公司分配决议办理股权登记
,对交易市场B股买卖引起的股权变更,由清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办理
股权登记。
■上海B股的交易费用是:1)佣金按成交金额的0.43%计收;2)印花税按
成交金额的0.3%计收;3)交易经手费和证管费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0255%和0
.0045%计收;4)清算费按成交金额的0.05%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