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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7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述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半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5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9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第14.2.8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0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1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2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3 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4 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因第14.1.2条所述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4.2.17 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8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9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根据第14.2.1条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经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七)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八)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十)法院在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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