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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要求认真执行《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的通知

           沪证会[2004]20号

  

各证券类会员: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起生效,为更好地实施这一《规范》,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会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领会《规范》精神,并落实相关措施,同时向投资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明年执行《规范》做好充分的准备。

  请各证券类会员根据《规范》对各自营业部将要实行的佣金最低标准在12月15日前向公会秘书处报备,从2005年1月1日起认真执行《规范》,如有违反,将根据《规范》的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对违反《规范》的会员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作不诚信记录并公布,同时将该记录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上海证监局及上海市有关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1、《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

  2、《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关于实行佣金最低标准明细表》

  3、 公会网址:www.ssacn.org.cn

    公会地址:襄阳北路97号501室     邮编:200031

    联系电话:54035295

    联系人:宋鸿刚



       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

   (2004年9月16日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制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上海地区证券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为公会)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施行《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标准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的股票、基金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B股和证券投资基金;佣金标准均指不含税费的净佣金标准。

  三、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当在本《规范》所明确的上海地区股票基金交易佣金收费最低标准及之上确定营业部的佣金收费标准。高于最低标准的维持原状。

  四、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一般客户的佣金收费最低标准为:现场交易(含自助委托)佣金标准不低于2.8‰;电话委托佣金标准不低于2.2‰;网上交易佣金标准不低于1.6‰。

  五、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大资金客户和股票基金每月成交量较大的客户的佣金收费标准可以给予相应优惠,但给予优惠不得低于如下标准表所示:

  优惠佣金最低标准表 (币种:人民币)

  各证券营业部会员执行优惠佣金最低标准的,应当于12月1日前向公会秘书处备案。

  六、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对于银证通客户,参照以上各类佣金收费最低标准执行。本《规范》第四、五、六条所指的客户按单个资金帐户划分。

  七、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从《规范》施行之日起,执行《规范》规定的各类客户佣金标准。

  八、各证券营业部会员应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不得采用低于本《规范》规定的佣金标准来抢夺客户,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提供非证券性质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

  九、公会理事会授权公会秘书处行使本《规范》的监督权、调查权、处罚权的协调和执行机构。

  十、公会秘书处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接受对公会会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举报和投诉:

  投诉人向公会举报投诉时,应提供被投诉人违反《规范》的书面情况,包括违反《规范》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并尽可能提供有力证据;投诉人并应书面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投诉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在举报投诉书上盖章。

  公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投诉后,由会员部登记、初审,对违反《规范》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举报投诉人。

  十一、公会秘书处对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公会秘书处认为需要的,可以组织由被调查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关系人、举证人等各方共同参加的听证会。

  确实因调查工作需要的,公会秘书处可以组成临时检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小组并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向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商调相关资料或者向上海证监局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在查证过程中,被调查的证券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配合提供证明材料或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投诉案件相关的原始协议、账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十二、对于查证属实的会员违反《规范》行为,公会按照下列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1、调查人员(小组)在调查清楚违反《规范》事实以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

  2、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处罚的,公会应当向违反《规范》单位发出《处罚告知书》。被处罚的单位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提出复议申请,并详尽说明理由。

  3、公会接到复议申请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被处罚单位。

  十三、对于查证属实的会员违反《规范》行为,公会采取下列处罚方式进行处罚:

  1、对于首次违反《规范》,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且能积极配合查证、迅速纠正自身违反《规范》行为的,处罚措施为:

  (1)对违反《规范》的会员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书面警告;

  (2)对违反《规范》的会员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作不诚信记录。

  2、对于首次违反《规范》但阻挠查证,或者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处罚措施为:

  (1)在公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对违反《规范》的会员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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