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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本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本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员,
还须参加本所举办的提高培训班的学习和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将取消从业
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场内代表和交易员均须在本所注册登记。若本所交易市
场或营业处所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获准转让会籍或被开除会籍时,其场内代表、交易员的
登记自动失效。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条 会员在正式进入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三天前,须向本所按规
定缴足会员席位费、交易年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会员向本所缴纳席位费的标准为:专营经纪业务的会员席位
费为三十万元人民币,专营自特种经纪及兼营业务的会员席位费为十六万元人
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缴纳席位费、交易所费和清
算交割准备金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向本所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半年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
报表,并接受本所对此监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月度财务报表须在月度结束后两周内送达,半年财务
的报表须在半年结束后四周内送达,年度财务报表须在年度结束后八周内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所按统一格式将会员的年度财务报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所设立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各方代表参加的纪律执行委员会,
专事对会员违纪违规整肃处理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本规则等有关规定,由本所
管理部门核查,并由纪律执行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按本
所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要
求复议;如对会员大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诉或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会员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时,本所有权采取相应临时
措施制止其违规则行为。
第四十条 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和本
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纪律执行委员会可予以以下处罚并报告理事会。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临时停止执行职务;
四、暂停其执行职务;
五、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所纪律执行委员会对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
务员的处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一项处罚或数项并
处。
第四十二条 会员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业务对处罚决定不服,可
向理事会申诉要求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本所将修订补
充。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所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