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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第八十二条 证券商进行约定日交易,在执行前须征得本所同意。
第八十三条 证券如有下列情况,以拍卖、标购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一、债券发售及其整批买卖;
二、股票上市前整批发售;
三、情形特殊不宜依通常规定处理的证券买卖。
第八十四条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需公开申报竞价。
第八十五条 交易市场交易,由本所选用下列申报竞价方式。
一、口头申报竞价;
二、电脑申报竞价;
三、书面申报竞价。
第八十六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时,可依集合竞价方式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
其申报竞价限于当日有效。
第八十七条 连续竞价时的申报方法为:
一、无论买入或卖出,每次申报的价格以不超过即时揭示价格的上下一定
百分比为限;
二、如买入或卖出有一方无揭示价格,则申报价格按另一方的即时揭示价
格上下一定百分比为限;
三、如买卖双方均无揭示价格,则按最新一笔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基准;
如当日无成交价,则取前一日收盘价为申报价格的基准。
第八十八条 集合竞价时的申报价格无限定。
第八十九条 证券商须按受托的的时间顺序进行申报竞价。
第九十条 证券商申报的价格,股票以一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
第九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规定证券商每次申报的数量和价格的幅度。
第九十二条 证券商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
价格及其他规定的要素。
第九十三条 证券商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
量、价格相同时,仍应分别向本所申报竞价。
开盘交易
第九十四条 每个营业日开市后,某种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
盘价。
第九十五条 每个营业日闭市前,某种证券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
收盘价。
第九十六条 证券的开盘价和收盘价,可由本所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
的方式产生。
第九十七条 本所证券买卖的成交价格实行随行就市、自由竞价。但本所
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实行涨跌停制度。
第九十八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成部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
第九十九条 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时,其股票以除权
或除息的方式交易。
前条所称除权,为当日在交易市场买入股票,要除去购买新股的权利。前
条所称除息,为当日在交易市场买入股票,要除去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竞价成交
第一00条 本所交易市场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第一0一条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一、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买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
高卖出申报;
二、市价买卖申报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申报。
第一0二条 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同价位申报,较先申报者优先满足
于较后申报者。
第一0三条 确定时间优先的方法为:
一、口头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
二、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
三、在书面申报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的书面申报单证的顺序排列。
第一0四条 在无法区分证券商申报的时间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
签决定。
第一0五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
二、买入(卖出)申报价格高(低)于市场即时的最低(高)卖出(买出)申报价
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位。
第一0六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一、能实现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决定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须全部满足;
三、与决定价格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须全部满足。
如有两个价位都满足上述条件,则取其中间价位为决定价格。
第一0七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不得撤销冲正。
第一0八条 如申报有误,可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如价格申的有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如买卖申报反向,由证券商在场内自行补正;
三、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本所调整的,可通过本所办理非交易过户。
整数交易和零股交易
第一0九条 交易市场的股票交易实行整数交易和零股交易两种方式,债
券交易等实行整数交易。
第一一0条 股票整数交易以一定面额为一个交易单位,债券整数交易以
每1000元面额为一个交易单位,均简称为“一手”。
第一一一条 整数交易时,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的数额,须是以一个交易
单位(一手)为起点的整数倍。
第一一二条 股票零股交易时,由零股证券商自营买入,并按规定办法办
理过户。
第一一三条 零股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委手人和零股证券商双方协定。
第一一四条 本所办理清算交割的时间为营业日的上午休市前一小时。
第一一五条 如遇偶发事故时,本所可临时变更清算交割时间,并提前通
告。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发生,致使无法办理清算交割,由本所先行停止清算
交割事务,另拟处理办法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一一六条 证券商须配备专职清算交割人员,并经本所登记注册后方可
执行职务。
第一一七条 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须按每日清算交割时间,准时向本所
办理清算交割事务。如因故不能执行职务,须由证券商事先向本所报备,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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