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帐户的不同形式交纳10元或40元,机构投资者500元。

  第一五九条 委托人要求股票帐户挂失时,须交纳费用10元,补开股票

户时,按正常开户费交纳。

  委托买卖手续费和佣金

  第一六0条 委托人买卖股票,须在向证券商办理委托时,交纳手续费1元。

  第一六一条 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须在办理交割时,按规定向证券商

交纳佣金。

  第一六二条 委托买卖债券的佣金起点为5元,交纳标准为:

  一、成交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3.2‰交纳;

  二、成交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按3‰交纳;

  三、成交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2.8‰交纳;

  四、成交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1.8‰交纳;

  五、成交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5‰交纳;

  六、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2‰交纳。

  第一六三条 委托买卖股票的佣金起点为10元,交纳标准:

  一、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含300元)面额以下时,按成交金额的7‰交纳;

  二、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面额以上时,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

  第一六四条 委托人在上海市以外的地区委托证券商买卖股票另加手续费

5元,买卖债券另加手续费2元。

  第一六五条 证券商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取佣金的标准。

  第一六六条 证券商如遇委托人不交纳佣金,有权从其交保的资金或资金

帐户中扣除。

  场内交易费

  第一六七条 证券商参加本所交易市场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费,交易

费分为年费和经手费。

  第一六八条 自加入本所的当年起,证券商每个席位每年向本所交纳交易

年费3万元。

  第一六九条 证券商加入本所当年的年费,须在接到批准为会员的通知后

的一周内一次向本所交清;七月一日以前加入的,交纳全年的年费,七月一日

以后加入的,交纳半年的年费。

  第一七0条 证券商从加入本所的第二年起,最迟须在每年的一月五日前

将全年的年费一次划入本所帐户。

  第一七一条 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后,按下列标准向本所交纳交易

经手费。

  一、股票按成交金额的0.3‰交纳;

  二、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15‰交纳;

  三、其他有价证券按成交金额的0.3‰交纳。

  过户与证券保管费

  第一七二条 股票委托买卖成交后,成交双方须各向证券商交纳成交面额

0.1%的过户费,由证券商全额交纳本所。

  第一七三条 因第一五六条而办理过户,受让人须在至本所办理过户时,

按每笔交纳过户费。

  第一七四条 证券商参加本所证券集中保管须按保管制度规定,交纳证券

保管成本费。

  第一七五条 投资者要求提取存入本所的股票时,须按提取的总面额0.1%

的比例向本所交纳手续费,起点为5元。

  场内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六条 证券商使用本所场内设施,须向本所交纳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七条 证券商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人员办公用房,须向本所交纳房

屋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八条 证券商使用本所统一提供的电话、传真、电传等电讯设施,

其初装费由本所负担,日常使用费按本所向邮电部门交费的标准,向本所交纳

电讯设施使用费。

  第一七九条 证券商经本所批准在场内自行安装的设施,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一八0条 证券商交纳设施使用费每月与本所结算一次,须在本所规定

的日期内将款项如数划入本所帐户。

  第九章  处罚

  第一八一条 投资者违反第七十二、一五八、一五九、一六一、一七二、

一七三、一七四条规定,本所和证券商有权向其追索赔偿。

  第一八二条 证券商交易员违反第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五十

二、八十四、九十二、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所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屡

禁屡犯者,将依《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八三条 证券商业务员违反第四十九、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

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0条的规定,本所通知证

券商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资格。对造成投资者不应有损失的,应

由其证券商负赔偿责任。

  第一八四条 证券商清算员违反第一一七、一二五条规定的,本所通知证

券商限期改正。屡禁屡犯者,将依《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规定进行

处理。

  第一八五条 证券商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五十七、七十三、七十五、

一一六、一四0、一四九、一五0、一五一条的规定,本所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一八六条 证券商违反一三五、一三六、一六九、一七0、一七一、一

七四、一八0条的规定,逾期不交或欠交,本所将按应交金额每日0.3‰的比例

计收滞纳金。

  第一八七条 证券商违反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七条第一项规定者,本所将

处以一定罚金。

  第一八八条 证券商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所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

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依第一八五条规定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二、一六五条的规定。

  第一八九条 证券商违反第一八八条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本所将暂停

其三个月以下场内交易。

  第一九0条 证券商违反第一八八条第二项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对市场

造成重大影响,本所将先行停止其场内交易资格,并报请证券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九一条 本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本所将依《上海证券交

易所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九二条 凡对本所处罚不服的当事者,可提请证券主管机关复议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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