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中国股票市场经济分析网


  

定人员代理执行。

  第一一八条 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必须通过本所办

理。

  第一一九条 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拥有多少个交易席位,经本所同意后

可按席位分别向本所办理清算交割事务。

  清算

  第一二0条 本所以每一营业日为一个清算期。

  第一二一条 各证券商须统一在本所指定的银行开设清算帐户,并保持足

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拔价款之需。

  第一二二条 本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清算交割。

  第一二三条 按前条的规定,每一个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

算,计其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计每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

的净额。

  第一二四条 每日交易市场闭市后,本所按席位编制当日“清算交割表”

和“资金结算一览表”,分发送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

  第一二五条 证券商核对“清算交割表”和“资金结算一览表”无误后,

须在约定的交割期和本所的清算交割时间内履行交割手续。

  交割

  第一二六条 各证券商须按“清算交割表”中所载事项足额办理交割。

  第一二七条 办理价款交割时,由本所委托指定的银行通过帐面划转直

接进行。

  第一二八条 证券商可按本规则第一四五条的规定,参加证券集中保管。

  第一二九条 办理证券交割时,由本所通过证券集中保管库存帐户划转

完成。如有特殊需要,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本所;

  二、应收证券者,向本所提领或持本所开具的凭证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第一三0条 证券商不参加证券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户划转完成

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交割争议处理

  第一三一条 买方证券交易商在交割时,如遇下列情形可拒绝提领卖方证

券商交付的证券。

  一、有伪造娣;

  二、污损不全或印章模糊不能辩论;

  三、种类不符或不合交易单位;

  四、其他疑义。

  第一三二条 卖方证券商如认为买方证券商拒绝提领的理由不妥时,可提

请本所或有权机关裁定。

  第一三三条 卖方证券商在对方拒绝提领的理由成立时,应负责按交割双

方约定的办法,以同种证券补正交付买方证券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一三四条 买方证券商在拒绝提领的理由不成立时,须承担由此造成卖

方证券商的一切损失。

  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一三五条 证券商参加本所交易市场交易,须按下列标准一次向本所缴

存并保持足额的清算交割准备金。

  一、专营经纪或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二、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50万元;

  第一三六条 证券商拥有一个以上交易席位时,须按每增加一个席位人民

币10万元的标准向本所增缴清算交割准备金。

  第一三七条 清算交割准备金由本所专项存储,当证券商未如期履行交割

义务时,由本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垫付。

  第一三八条 对缴存的清算交割准备金,除经法院强制执行外,证券商不

得动用。

  第一三九条 证券商如转让会员席位,须了结交易市场的交易并结清一切

帐目后,本所方发还其清算交割准备金。

  清算交割责任

  第一四0条 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第一四一条 证券商有下列行为时,视为违约。

  一、不依规定时间办理清算交割;

  二、交割的价款和证券有误;

  三、其他违约行业。

  第一四二条 证券商违反清算交割规定,除须追缴交割延误款外,还须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章  证券保管和过户

  证券保管原则

  第一四三条 本所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设立证券集中保管库。

  第一四四条 本所集中保管库设在上海。

  第一四五条 参与本所证券集中保管,限于本所的会员。

  第一四六条 本所集中保管的证券,限于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的证券。

  第一四七条 本所集中保管的证券,由本所和证券商双向记帐,分户核算,

月末核对。

  第一四八条 上市股票全部由本所集中保管。

  第一四九条 证券商向本所证券集中保管库寄存和提领证券,须按中国人

民银行有价证券出入库制度和本所的规定办理。

  第一五0条 证券商对寄存的证券,须承担完整无缺损的责任。

  证券异地寄存

  第一五一条 经本所同意,证券商可将其证券寄存于上海市以外的地区,

在将代保管寄存凭证交本所验存后,视同存入本所证券保管库。如将证券放在     

本单位库房的须由当地人民银行鉴证签章。

  第一五二条 将证券寄存于上海市地区以外的证券商,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自行负担寄存费用;

  二、确保寄存证券完整无缺损;

  三、未经本所同意,寄存证券不得动用;

  四、在本所提出调拨要求后,须在十五天内将寄存证券送至本所指定的地

点,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五、随时接受本所核查。

  第一五三条 本所可在上海市以外的地区设立证券寄存库。

  记名证券过户

  第一五四条 上市的记名证券,统一由本所(或本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过

户事项。

  第一五七条 除本规则第一五六条所列的原因外,记名证券未经本所交易

市场成交,一律不得办理过户。

  第八章  费用

  开户费

  第一五八条 委托人开立股票帐户,须向本所交纳开户费,个人投资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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